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申报创建2023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3-04-14作者:佚名 来源: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
各市农业农村局:
为进一步选树新时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标杆,充分发挥典型引路、示范带动的积极作用,全面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,农业农村部决定2023年继续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。为做好我省申报创建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创建对象
示范窗口的创建对象为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,示范单位的创建对象为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。
二、申报数量
每个市最多可申报2个示范窗口和1个示范单位。
三、申报要求
(一)不得重复申报。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农
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同时申报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。2019年以
来已被农业农村部命名为示范窗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,其所在农业农村部门不再申报示范单位;已被命名为示范单位的农业农村部门,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再申报示范窗口。
(二)注重工作成效。各市、县农业农村局推荐时,要在符合创建条件的基础上,优先推荐队伍建设成绩显著、执法办案成效突出,特别是贯彻落实“两个要害”指导意见和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有力有效的单位和机构。
(三)强化条件保障。各市、县农业农村局要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为抓手,按照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要求,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条件保障。尚未将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、执法着装未配发到位以及执法经费、办公用房、车辆、装备等条件保障不能满足执法办案需要的单位和机构,不得被推荐参评。
(四)严格推荐把关。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,择优提出推荐单位名单,汇总把关各单位典型经验材料和申报材料,并对其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典型性负责,省厅将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。如出现被推荐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,将相应核减该市示范名额并予以通报。
四、申报时间和材料
申报时间截至2023年4月20日。请各市农业农村局将书面推荐意见(附件1)、近三年办案情况统计表(附件2)连同申报单位的申报表(附件3、4)及相关证明材料(纸质版各两份)报省厅法规处,电子版申报材料请同时发送邮箱,省厅择优推荐并报送农业农村部。
联系人:张楠,联系电话:0351–8235198;电子邮箱:sxnyfg@163.com。
材料邮寄地址: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59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
附件:1.关于推荐2023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的函(模板)
2.XX市(县)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(农业农村局)近三年办案情况统计表
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
2023年4月7日
原文链接:http://nynct.shanxi.gov.cn/sxnytzwgk/sxsnynctxxgk/nynct/gknr/auto1235/auto1239/202304/t20230410_8323389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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